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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宪法法院废除部分电子通讯法案条款 (PI. US 24/10) 13/04/11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宪法法院全体会议批准了由五十一名议员的申请,废除了电子通信法案第127/2005号法案第三和第四章的第97节,颁布实施修改后的法令。根据宪法法院的批准,上面提到的法规,因不符合法制国家的原则和公民基本权利要求-——隐私权的要求,该权利在《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中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中作了规定——违背了宪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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